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2民初7121号之一
原告:大理州方达有限责任工程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金贝商业城33幢。
法定代表人:方灿,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09841915E。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钜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十里长街与前卫西路交汇处润城A5地块5幢22层221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BF9983。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龙南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宝丰乡南新村石房电站。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96885656745。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方三儒,男,白族,1969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第三人:方灿,男,白族,1991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原告大理州方达有限责任工程公司与被告云南钜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云龙南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方三儒、方灿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大理州方达有限责任工程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州方达有限责任工程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理州方达有限责任工程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98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922元,由原告大理州方达有限责任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非
人民陪审员*志
人民陪审员杨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游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