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31财保1号
申请人:大理州方达有限责任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709841915E。
法定代表人:方灿,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炫杰,云南展腾(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剑川兴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1MA6MXPE21F。
法定代表人:杨添标,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
申请人大理州方达有限责任工程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2020)云2931民初6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剑川兴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剑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账户52×××12和52×××12两个账户中的人民币8352931.70元进行查封和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2020)云2931民初6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调解书确定:被告剑川兴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欠原告大理州方达有限责任工程公司工程款8,352,931.70元于2021年7月7日前付清。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前保全的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剑川兴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剑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52×××12和52×××12两个账户中的人民币8352931.70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大理州方达有限责任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赵新科
审判员 李花瑜
审判员 杨德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