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唐科源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大唐科源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6304号 原告:江苏大唐科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季市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第三人: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大豫镇九贯海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大唐科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8月16日,原告以诉讼请求存在问题要进一步探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查,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因原告未预交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大唐科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