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6304号
原告:江苏大唐科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季市中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第三人: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大豫镇九贯海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大唐科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8月16日,原告以诉讼请求存在问题要进一步探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查,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因原告未预交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大唐科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