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伟业窗饰遮阳帘有限公司

北京伟业窗饰遮阳帘有限公司、天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执187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伟业窗饰遮阳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3层3单元230303。
法定代表人:费为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360。
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伟业窗饰遮阳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9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及利息3221914元。
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期限两年,同时将被执行人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月28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共2个,但未控制到可执行的金额,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1月28日-2023年1月28日),于2022年2月1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查封期限三年(2022年2月10日-2025年2月9日)。如到期申请人申请续冻结、查封,应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由申请人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3221914元。执行过程中实现金额0元。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9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梦亮
审判员  李孝江
审判员  孟 绮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