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4民初3870号
原告:***,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科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中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中科,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追加云南科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从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铮铮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