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14945号
原告:重庆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亨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27.51元,减半收取计2163.76元,由原告重庆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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