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云南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云0127行审34号 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水真路208号。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烟草二号路西面江东书香门第AA座附1号3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申请人云南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的嵩人社监理决字﹝2022﹞第004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审查查明:被申请人从云南鑫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空港俊发城3号地块主体工程的劳务施工,后其将该项目的4、5、9、10、11、13、14、15栋楼及相应地下室木工劳务转包给***,导致拖欠***、***、***等23人工资1629626元。2022年6月30日,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云南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7月28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由,作出嵩人社监令决字〔2022〕第0085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7日内支付***、***、***等23人工资1629626元。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递交《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回复》一份,表示其已经向部分困难工人发放工资,且由于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申请人工程欠款,导致被申请人不能按时支付全部工人工资。2022年8月8日,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嵩人社监理告字〔2022〕第005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被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及拟处理决定,同时告知了被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向申请人递交了《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的回复》一份,所述与上一份回复一致。2022年8月17日,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云南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嵩人社监理决字〔2022〕第004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在7日内支付***、***、***等22人工资1592026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该处理决定书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花名册、收条、欠薪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本案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因被申请人云南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确定的相应义务,故申请人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嵩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的嵩人社监理决字〔2022〕第004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云南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