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12财保1819号
申请人:莆田市银都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兴秀路1169号中晖商业广场北区6号楼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31TE464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西路6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65510005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烟草二号路西面江东书香门第AA座附1号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4640937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23458号申请人莆田市银都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云南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云南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3310.88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莆田市银都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云南盘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3310.88元的财产。
保全费3137元,申请人莆田市银都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