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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青0104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五四大街**。
法定代表人胡永强,该所所长。
被执行人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47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禾木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建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7)青01民终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2月12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位于西宁市黄河路11号泰和祥花园6号办公楼29楼南侧面积168平方米的办公室作价1358842元抵偿申请执行人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房款13588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位于西宁市黄河路11号泰和祥花园6号办公楼29楼南侧面积168平方米的办公室作价1358842元抵偿申请执行人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房款1358842元。西宁市黄河路11号泰和祥花园6号办公楼29楼南侧面积168平方米的办公室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
二、申请执行人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锋
审判员 周 瑶
审判员 刘永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元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