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115执15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坤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216801747X。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永乐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2168014218。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新街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昆明坤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2日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1民终2576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支付申请执行人648185.26元;2.支付案件执行费888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全面的查询,但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不能就本案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2年9月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实际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故本案暂不具备短期内执行完毕的条件和可能,案件情形完全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及要求。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享有本案合法债权及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的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5执15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靳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