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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民初17557号 原告:***,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被告:***,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被告:昆明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795169714T,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镇东凤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2168014218,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镇新街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何方,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被告:云南中管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577282284N,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余家海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何方。 原告***与被告**、***、昆明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方、云南中管砼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811元,返还原告***。 审判员 林 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