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22民初2531号
原告:***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镇新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玥彤,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有,男,1968年1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第三人:***,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第三人:***,男,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原告***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有,第三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34元,退还原告***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熊 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