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2民初1543号
原告**,女,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2168014218。
法定代表人:何岗。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被告云南省昆阳601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216801747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永乐大街北段。
委托代理人:***、***,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0000015121083M。
负责人:倪丽宏,系该单位监狱长。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云南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昆阳601建筑工程公司、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38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