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民终5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宝峰镇新街村
法定代表人:何岗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云南宸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9)云0122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0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艳
审判员朱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