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保280号
申请人:贵州康心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6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30984734C。
法定代表人:吴文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泳敏,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开阳光正医院,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人民西路金都大楼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21MA6EYK1J29。
法定代表人:邓立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林,该公司员工,一般委托代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康心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开阳光正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康心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2万元的货币资金或者等额资产。且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康心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阳光正医院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贵州康心药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