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20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康心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30984734C。
法定代表人:吴文生。
被执行人:贵州***广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67号(贵州康心药业有限公司物流中心C栋)25层2501-25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HD7F68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本院在执行贵州康心药业有限公司与贵州***广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贵州***广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广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广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及不动产进行查询,后因申请人贵州乖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广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要求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黔0112执20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树东
审判员 胡 昊
审判员 刘浚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