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业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云南恒业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7民初661号之二
原告:云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
负责人:保彦祥。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明城财富中心5-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系云南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恒业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胜龙。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被告:张亚昆,男,汉族,1982年2月28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原告云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与被告云南恒业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张亚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云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恒业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张亚昆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云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恒业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张亚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94元,减半收取5947元,由原告云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雷
审 判 员  余 海
人民陪审员  杨 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晁丽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