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嵩民初保字第00040号
原告:云南恒业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昆明市小坝下河埂村2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玲,腾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昆明市嵩明县小街镇花园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的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恒业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云南恒业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云南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嵩明县信用社小街信用社银行账号为70×××12账户上的105万元,并已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恒业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云南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嵩明县信用社小街信用社银行账号为70×××12账户上的105万元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