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7228号之一
原告:无锡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新都路**号。
法定代表人:金一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华,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璋晨,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欧邦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杨锦公路。
原告无锡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欧邦塑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卜雪独任审判。原告无锡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78元,减半收取74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89元,由原告无锡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卜 雪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