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7228号
申请人:无锡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新都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一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华,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璋晨,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欧邦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杨锦公路。
无锡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欧邦塑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欧邦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万元进行冻结或对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无锡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以现金11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欧邦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卜 雪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陆晓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