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

无锡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与澳电新能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SHARPRICHARD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民终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澳电新能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综合保税区新洲路28号。
法定代表人:SHARPRICHARD,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SHARPRICHARD,男,1965年4月21日生,国籍澳大利亚联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都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一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智超,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旭东,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澳电新能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电公司)、SHARPRICHARD因与被上诉人无锡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291民初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澳电公司、SHARPRICHARD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澳电新能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SHARPRICHARD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9元,减半收取5054.5元,由上诉人澳电新能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SHARPRICHARD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志江
审判员  酆 芳
审判员  包文炯

二○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顾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