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31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执行人: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云3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云南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生效判决书判决: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云南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210032.38元及利息;返还云南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垫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4万元;支付撤销(2016)云31民初16号案件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的一半即646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80元,鉴定费43500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9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瑞丽市的3-5开头的房产351套,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9月2日在芒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情况。2020年10月14日本院向瑞丽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有4宗不动产;部分不动产在本案保全时已查封,部分被其他法院查封。对查到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要求对其他财产进行查封,表示如申请查封将提交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云31执4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续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瑞丽市的房产;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云31执41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瑞丽市对应的土地。因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评估、拍卖。2020年12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查到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江润
审判员  岳老四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尤仲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