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2817号
原告:芒市全发钢管租赁站,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双红新村。
经营者:谢榜富,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琳,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皮治学,男,汉族,1949年03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云南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回辉居民委员会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781667018B。
法定代表人:马从文。
原告芒市全发钢管租赁站与被告***、***、皮治学、云南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被告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芒市全发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芒市全发钢管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鲍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