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云3102民初649号之二
原告云南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平公司)与被告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州房地产公司)、第三人德宏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监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初,原告向德宏中院提起诉讼,德宏中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5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德宏中院申请撤诉。2016年9月13日,德宏中院作出(2016)云31民初16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被告仍未能依约履行。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的诉讼标的金额由起诉时的7564092元,至2018年8月13日变更为8601658.09元,2019年6月30日变更为13782184元,2019年9月3日再次变更为19370890元。由于原告多次变更诉讼请求后,其诉讼标的额高达19370890元,已超过本院的管辖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俸桂仙 审 判 员  何 菲 人民陪审员  高红旗
法官助理康宁娜 书记员余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