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3122执32号
申请执行人马波,男,1963年出生,回族,云南省腾冲县人,经商,住云南省腾冲县。
被执行人云南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盈江搅拌站。组织机构代码55779896-1。
住所地盈江县拘留所围墙外北侧。
负责人***。
被执行人云南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盈江建材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451801-6。
住所地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公安局拘留所围墙北侧。
负责人**。
被执行人云南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盈江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无。
住所地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戒毒所旁。
负责人***。
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梁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由云南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七期向马波支付款项(本息)共计392341.90元。但云南广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马波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第二至期期款项共计342341.90元(第一期之前已申请执行)。现执行到位5万元,未到位292341.9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马波意见,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元3122执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丁亚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