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四通环卫有限公司

重庆市新四通环卫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8民初39007号 原告:重庆市新四通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花路17号4幢2-7,公民身份号码9150010862********。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五江路15号9-4,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84********。 被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万达广场商务公寓3号楼三层物管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92287913Q。 负责人:***。 被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6005号英龙展业大厦2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19360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新四通环卫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新四通环卫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新四通环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重庆市新四通环卫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