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华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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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23民初2360号
原告山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侯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莉,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前旗。
法定代表人于永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福城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山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周青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宝迪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