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35791号
原告:***,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盛景网联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网智天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高新区核心区云慧路4号楼。
法定代表人:蔡锦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津津,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网智天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洪宇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马 佳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