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3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信声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西后街14号1栋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密市海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前进西路25号银天大厦16层C-D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嘉信声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市海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0103民初16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哈密市海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信声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1,871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哈密市海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哈密市海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2、本院先后于2022年7月31日、2023年1月17日、2023年2月3日、2023年3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哈密市海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哈密市海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名下账户无大额存款、无保险产品、无车辆信息。
3、本院于2023年3月3日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哈密市海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哈密市海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4、本院于2023年2月3日委托被执行人哈密市海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院哈密伊州区人民法院进行走访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哈密市海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及名下财产信息。
5、因被执行人哈密市海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3日对被执行人哈密市海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哈密市海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3日将被执行人哈密市海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嘉信声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嘉信声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哈密市海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1,871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哈密市海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哈密市海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嘉信声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提·***
审判员 ***·吾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哲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