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4民初1597号
申请人: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创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苹、***,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西***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4053.65元的财产,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254053.65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4053.65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普 熙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