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

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云南涌鑫地产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166号 申请人: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创路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1217350。 法定代表人:刘世坤,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苹、***,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涌鑫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彩云南路与聚贤街交叉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056980028K。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涌鑫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805.8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昆明福海门窗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32805.83元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涌鑫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805.8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