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251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菏泽市成武县。
被告:房淑梅,女,1962年3月6日出生,回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广州奥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97375296。
法定代表人:彭进双,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房淑梅、***、广州奥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洪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路楮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