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03执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桂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高新一路15号科技一条街1401-1410号。
法定代表人:韦桂健。
被执行人:柳州市鑫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茅山路200号鸣翠园1栋2-8号。
法定代表人:谢绵昌。
被执行人:谢绵昌,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本院在执行柳州市桂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柳州市鑫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谢绵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理财产品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234701.1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祖林
审判员 罗水祥
审判员 严敬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