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桂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26民初337号之四
原告:***,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男,197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唐存德,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光权,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桂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高新一路15号科技一条街一栋1401-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45142003J。
法定代表人:韦桂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原告***、***、唐存德诉被告柳州市桂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因疫情原因,于2020年7月1日中止审理本案。2022年3月9日,原告***、***、唐存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存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608元,减半收取173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04元,由原告***、***、唐存德负担。
审 判 长  覃 昀
审 判 员  刘贤斌
人民陪审员  陈 旭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