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临执字第12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曾用名**。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临桂县鹏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桂县临政路。
申请执行人***依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二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临桂县鹏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189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临桂县鹏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5341元,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后认可债权本息已全部执行完毕,并要求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二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