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桂县鹏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312民初1305号
原告***,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
委托代理人***,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县。
被告***,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被告临桂县鹏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临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临桂县鹏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以已与被告**开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临桂县鹏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临桂县鹏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临桂县鹏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蒙威全
审判员金汕
人民陪审员秦秀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