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何闪良、平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30民初1030号 原告:何闪良,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侗族,广西人,住平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平乐县二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中山公园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0200160148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何闪良诉被告平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何闪良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何闪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闪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0元,撤诉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何闪良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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