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30民初1030号
原告:何闪良,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侗族,广西人,住平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平乐县二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中山公园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0200160148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何闪良诉被告平乐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何闪良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何闪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闪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0元,撤诉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何闪良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