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民初1249号
原告:洛阳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河洛路260号2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少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卫星,洛阳市老城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深圳市中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路33号八卦岭工业区512栋4层。
法定代表人:吴本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洛阳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洛阳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75元,由原告洛阳伟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 薇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