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西宝华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西宝华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330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西宝华建设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金港大厦金港中心B座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747886。
法定代表人马明晖。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西宝华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1]335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西宝华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31138.36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23300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共计31931.36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执行款31558.36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373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1]33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1]33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学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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