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10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汪韬,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雍,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华西宝华建设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华西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马明晖,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华西宝华建设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华西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终11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就经双方已核定的工程量强行要求双方进行再次鉴定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2、证人张某出具的工程量汇总《***提交的证据第82-86页》及《证人证词》不应被法院采纳,3、***主张于2015年12月20日出具给**的《东鸿商务大厦现场签证工程量汇总》及《东鸿大厦工程**劳务班组工程量汇总》表并非“真实结算价”不符合客观事实。4、***主张**在东鸿项目劳务费结算金额只有1578551.42元不符合事实情况。其主张**实际支付了2760000元与其提交的证据《工程财务结算计算表》存在矛盾。5、***于2015年12月20日出具给**的《东鸿商务大厦现场签证工程量汇总》及《东鸿大厦工程**劳务班组工程量汇总》与**于2016年1月6日出具给***的《承诺书》并不矛盾。6、东鸿商务大厦结算价790万,其鉴定价约为240万,差距较大且完全不符合常理。为此,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根据**的申请再审事由及一、二审法院审理的情况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是否已向**足额支付案涉工程款。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均确认双方针对御湾项目、御城项目、南城别墅项目三个项目已结算并支付完毕,而***向**支付的工程款为42184229元,扣除前述三个项目的结算工程款38250000元后,余已付3934229元即为案涉争议项目中***已付款项。而就案涉东鸿项目应付工程价款问题,**主张***应付的工程款为7900000元,并提交2015年12月20日《东鸿商务大厦现场签证工程量汇总》、《东鸿大厦工程**劳动务班组工程量汇总》等证据予以证明。***则主张上述两份汇总表并非双方的真实结算,仅是为了方便**向发包方请款所制作的材料,双方实际于2016年1月份才结算,并提交了2016年1月19日的三份工程量汇总表、承诺书、张某证人证言、劳务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等一系列证据予以证明。经综合分析双方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并就双方提交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比较,一、二审法院采信***一方关于**提交的上述两份汇总表并非双方真实结算的主张,理据充分。**请求按照7900000元与已付工程款的差额支持未付工程款,依据不足。2016年1月19日的三份工程量汇总表有**方工作人员及***方工作人员签名,应予以确认。但因该工程量汇总表仅统计了工程量,未载明单价,而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曾对东鸿项目的单价有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准许***委托鉴定申请,对该三份工程量汇总表的工程款进行鉴定并无不当。依据《工程造价意见书》,上述三份工程量汇总表的工程造价为2474810.72元。除上述三份工程量汇总表外,**方还提交了2016年1月21日的现场签证工程量汇总表,因该表有**方工作人员唐寿斌、罗德彬签名确认,也有***方工作人员张某签名确认,且张某作为案涉工程的预算工程师也于二审期间到庭作证并确认了该现场签证工程量汇总表的真实性,故该汇总表应予以采信。但因该汇总表中的工程量未能在原审期间进行鉴定,而双方各自对该汇总表所涉工程款金额的主张又存在较大差异(***主张的所涉工程款金额在200000元以内,而**主张所涉工程款金额为1184276.7元)。故即使按**一方的主张另加上前述《工程造价意见书》所载工程造价2474810.72元来计算,亦明显低于前述**确认的***已付款项3934229元,因此,可以认定***已向足额支付了**案涉工程款,**诉请要求***、华西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综上,**的申请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周小劲
审判员 黄小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