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西宝华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西宝华建设有限公司、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4458号

2807号案申请执行人(4458号案被执行人):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621390。

法定代表人:王贵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杰,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楠,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2807号案被执行人(4458号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西宝华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华西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金港中心B座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747886。

法定代表人:马明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容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阳第一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第一建筑公司”)与深圳市华西宝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宝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案,由于华西宝华公司未履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457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贵阳第一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华西宝华公司强制支付款项2587159.77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由于贵阳第一建筑公司未履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555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华西宝华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贵阳第一建筑公司支付款项2312034.55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上述两案,受理案号分别为(2021)粤0305执2807、4458号。

执行过程中,贵阳第一建筑公司与华西宝华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确认(2021)粤0305执2807、4458号两案执行款可相互抵扣,抵扣后由华西宝华公司支付贵阳第一建筑公司执行款275125.22元后双方即同意结案,由此产生的执行费4026.88元双方各承担一半。本院已依法扣划华西宝华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7138.66元,其中273111.78元用于支付贵阳第一建筑公司,剩余4026.88元作为执行费已上缴国库。现贵阳第一建筑公司与华西宝华公司均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贵阳第一建筑公司与华西宝华公司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均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共4026.88元已收取,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申请结案,两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2807、445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志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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