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辖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大同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赤湾社区赤湾六路8号南山开发集团赤湾总部大厦1802室。
法定代表人:陈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梵高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信龙盛广场1栋1单元1310。
法定代表人:姜云玲。
上诉人深圳市梵高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梵高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17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货款,可以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深圳市梵高家具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