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同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晋江市金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同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2128号
原告:晋江市金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湖光路北侧中段(金玛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668890109。
法定代表人:吴星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梅,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君,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同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赤湾社区赤湾六路8号南山开发集团赤湾总部大厦1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271797。
法定代表人:陈述。
被告:陈述,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晋江市金玛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下称金玛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大同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下称大同公司)、陈述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金玛公司诉称,2019年7月,原告与被告洽谈大同公司承接原告金玛酒店室内设计事宜,在原、被告就设计咨询合同内容协商期间,但尚未签订时,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在2019年10月12日以吴迎迎银行账户汇入陈述银行账户设计咨询预付款51.6万元,由陈述作为经手人出具收款收据。因被告提供的《金玛酒店室内设计合同》文稿的合同条款没有被告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职能要求、验收标准等合同的主要内容,原、被告就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至今尚未签订设计咨询合同。由于双方尚未建立设计咨询合同关系,原告多次敦促被告陈述返还原告支付的预付款,但被告至今尚未返还。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预付款人民币51.6万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大同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合同关系尚未建立,双方并无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当为不当得利纠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标的系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晋江市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大同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管辖权异议)100元,由被告深圳市大同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庄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