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764号
原告:乐昌市永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昌市××××××××旁。
法定代表人: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俊成,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奇,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南瑞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北路****D18之**。
法定代表人:潘某1。
原告乐昌市永安能源有限公司和被告广州南瑞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2020年10月12日,原告乐昌市永安能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乐昌市永安能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0元,撤诉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乐昌市永安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应退55元给原告乐昌市永安能源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曾陈红
人民陪审员 孔彩贞
人民陪审员 李丽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周昌莲
书 记 员 罗文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