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永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乐昌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韶关永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81民初122号
原告:乐昌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昌市东莞东坑(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管委会院内后座房11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霞,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茹,广东行而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韶关永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乐昌市永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昌市乐城榴村长乐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罗忠标。
原告乐昌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永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2022年2月15日,原告以其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乐昌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650.22元(已由原告乐昌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3825.11元和保全费2636.74元,由原告乐昌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乐昌市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多预交的3825.11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国强
人民陪审员  欧翠迎
人民陪审员  黎 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曾 瑜
书 记 员  王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