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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22民初321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 原告:**,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原告:***,女,汉族,1972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男,汉族,1991年8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 原告:***,男,汉族,1986年11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 原告:***,男,汉族,1992年4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信息同上。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2日出生,住奔流广东省南雄市。 被告:***,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曲江区。 第三人:广***能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良村公路2号碧桂园高山流水沿江路一层39商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韶关永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兴平路310号二楼1-4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若诗,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能源公司、韶关永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始兴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6人的误工费69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人(***、**、***)二厂房的误工费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班组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开工至6月24日,始兴县××工业园智慧厂房一厂房屋顶光伏安装,因为等材料从9月30日至7月18日,开工人数3人,分别是:原告1***、原告2**、原告3***,每人误工时间46天,误工时间:6月24日至7月18日,共计24天,8月1日至10日,共计10天,8月25日至9月15日,共计10天,9月20日安装逆变器、拉电线反工2天,一共合计误工时间138天,合计误工工资36800元,未支付。原告:(始兴县××工业园智慧厂房二厂房屋顶光伏安装)于2022年8月27日至12月30日,开工人数3人,分别是:原告1***、原告2**、原告3***,每人时间25天,二厂房误工时间:9月26日至30日,共计4天,10月1日至21日,共计21天,一共合计75天,合计误工工资20000元,未支付。追讨工资误工费:原告1***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月10日追讨误工工资时,误工费、生活费、汽车油费,每天补贴250元,共计15天,合计误工费用3750元。原告2**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月10日追讨误工工资时,误工费、生活费、住宿费、汽车油费,每天补贴250元,共计15天,合计误工费用3750元。三班组原告(始兴县太平镇输变电管理所:始兴县罗坝镇罗坝供电所屋顶光伏安装)从6月23日开工至7月5日,因为等材料从7月5日至8月10日,开工人数3人,每人36天误工时间,分别是原告6***,原告4***,原告5***,一共合计108天,合计误工工资32400元,未支付。因为当时也提出过误工补偿的事,贵公司也答应会给到,由于贵公司和承包人的材料不到位,一天推一天,导致我们施工班组两个班组人员停工时间太长,由于不知道材料什么时间到,想去其它地方找工作又不敢去,所以请求贵公司补偿误工工资。原告1***2022年5月27日至8月3日,在始兴县××工业园智慧厂房(一厂房、二厂房)上材料工时5天,每天300元,共计1500元,未支付。原告2**2022年6月4日至8月30日在始兴县××工业园智慧厂房(一厂房、二厂房)上材料工时5天,每天300元,共计1500元,未支付。原告3***2022年6月4日至8月3日在始兴县××工业园智慧厂房(一厂房、二厂房)上材料工时5天,每天200元,共计1000元,未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到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六原告诉求的误工费是指:1、基于始兴县××工业园智慧厂房一厂房光伏安装项目,原告***、**、***产生的2022年5月27日至6月24日期间的误工费;2、基于始兴县××工业园智慧厂房二厂房屋顶光伏安装项目,原告***、**、***产生的从2022年8月27日至12月30日期间的误工费;3、***、**于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月10日因追索误工费时产生的误工费、生活费、汽车油费;4、基于始兴县太平镇输变电管理所、始兴县罗坝镇罗坝供电所屋顶光伏安装项目,原告***、***、***于7月5日至8月10日期间的误工费;5、***、**、***在始兴县××工业园智慧厂房(一厂房、二厂房)上材料工时工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才能合并审理,而从上述列明的事实看,各原告是基于不同的工程项目主张不同时段的误工费,提起的诉求不仅包括了误工费用,同时包括了***、**、***个人追索误工费产生的费用及个人工时工资。由此可知本案各原告的诉求并非基于同一事实提出的,而是构成各自独立的诉讼标的,应分别起诉,而不能在同一案件进行处理,故应驳回各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谢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