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财保2567号
申请人:东莞市知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信息产业园区F12-1号知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再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经跃,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深筑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棉道8号英达利科技数码园B、C栋B栋312。
法定代表人:夏勇。
东莞市知音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筑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知音电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深筑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价值499500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保险金额为4995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市知音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深筑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价值4995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17.5元,由申请人东莞市知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或仲裁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蓝 海
审 判 员 曾庆枢
审 判 员 黎中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苑湖
书 记 员 邱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