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博瑞铁艺加工经营部、青海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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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青0104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加工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青海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7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青海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加工经营部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青海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000元,诉讼费954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青海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青海省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954元,上述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博瑞铁艺加工经营部发放。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加工经营部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博瑞铁艺加工经营部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博瑞铁艺加工经营部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814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如下:
(2022)青0104执55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