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冠豪钢构厂与被执行人青海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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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04执267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冠豪钢构厂与被执行人青海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青0104民初68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4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2022年1月20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执行款18114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并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做出的(2021)青0104民初68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172元,已由被执行人青海信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267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