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乐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乐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3278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7日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自由职业,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明,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乐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中小企业创业园C区8号楼5楼5-10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1MA75A2UF8C。    
法定代表人:刘翔,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海乐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经法院调解被告已向其支付3000元租金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珍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姜亚红
书记员    刘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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